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发布 2012年12月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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