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发布 2012年9月2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