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2号发布 2012年7月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以下称《通知》),现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应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并入总机构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申报纳税。
二、“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通知》附件2)分支机构项下增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飞行运营基地”。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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