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发布 2012年5月3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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