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发布 2012年3月2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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