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布 2012年1月2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适用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填报的《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xls 2.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doc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