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发布 2011年11月1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重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