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发布 2011年11月1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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