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发布 2011年7月2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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