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发布 2011年6月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花椒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