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发布 2011年5月1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