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发布 2011年5月1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