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发布 2011年3月1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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