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发布 2011年1月2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