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发布 2011年1月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 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