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发布 2010年8月3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公告如下: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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