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发布 2010年8月1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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