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发布 2010年7月2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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