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国税函〔2010〕273号发布 2010年6月1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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