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发布 2010年5月1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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