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发布 2010年4月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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