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发布 2010年3月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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