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发布 2009年8月2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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