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30号发布 2009年8月1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