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4号发布 2009年7月2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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