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8号发布 2009年7月1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pdf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pdf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