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77号发布 2009年4月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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