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83号发布 2008年12月3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征免契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8〕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朝水力发电公司章程第六条“根据中朝两国政府协定,中朝双方免征有关公司经营的一切税款”的规定,对太平湾发电厂承受我国境内的出让土地,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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