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发布 2008年12月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8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