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1号发布 2008年10月3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xls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