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

国税函〔2008〕460号发布 2008年5月2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与加拿大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双方税务主管当局近期达成协议,增列在对方享受利息免税待遇的机构,具体为:

一、 加拿大方面:

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投资理事会(the Canada Pension Plan Investment Board,简称CPPIB)。

二、中国方面:

(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上述协议自2008年3月1日起生效执行,请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做好执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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