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发布 2008年5月2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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