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发布 2008年5月2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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