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2号发布 2008年5月1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