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相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31号发布 2007年12月1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管理效率,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附件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和附件5《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编者略)

2.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编者略)

3.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有税收增量企业/无税收增量企业)(编者略)

4.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收入情况分析表(编者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