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71号发布 2007年11月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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