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发布 2007年6月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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