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7号发布 2007年2月1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