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2号发布 2006年8月1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98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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