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3号发布 2006年8月1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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