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0号发布 2006年8月1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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