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6〕2号发布 2006年1月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总局决定对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有关内容予以修订,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统一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较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增加了申报人申明的有关内容,即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中增加如下申明内容:“此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本次修订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列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填表说明及附件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附件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填表说明-1

 

附件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填表说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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