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68号发布 2005年10月14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