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4〕101号发布 2004年8月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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