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发布 2004年3月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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