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5号发布 2003年12月2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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