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4号发布 2003年12月2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资产投入新公司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3〕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批复。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