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

国税函〔2003〕561号发布 2003年5月2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请示》(青国税发〔2003〕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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