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375号发布 2003年4月2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开通雅加达—新加坡—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3]219号)转发给你们。由于中印(尼)两国政府于2001年11月7日在雅加达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尚未生效,对其通航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开通雅加达—新加坡—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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