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426号发布 2003年4月1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